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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 警察进京抓记者仅仅是“不妥”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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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警察  记者  维权  逮捕  弱势 
警察进京抓记者仅仅是“不妥”吗?

  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因涉及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吓得记者直哭躲到朋友家。

  连日来西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事件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网上网下质疑声一片,人们在问西丰警方凭什么进京到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社“抓”记者?另据新华网1月9日来自西丰县最新消息,当地公安机关8日已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至于撤销原因,公安局局长王卫东的原话是“认为不妥”。

  好一个“不妥”,说的竟如此轻松。我国刑诉法有明确的案管范围规定,自诉案件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记者的一篇报导,怎么会具备刑法中的“暴力”,也是无法认定“情节严重”的,当然更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人们不能不怀疑他们的法律水准,是真地不懂法还是另有隐衷。

  朱文娜作为记者,其采写报道是职务行为,报导的刊发是要经过杂志社层层审核的,作为法人的报社与记者是共同责任人。怎么可以拘传记者本人呢?西丰警方插手作为自诉案件的诽谤案显然是违规操作滥用司法权,这绝不仅仅是与句“不妥”就可以塞责的。

  报道存在争议,西丰方面应找杂志社解决问题,而不该将矛头对准记者个人。大而言之,宪法规定言论自由,官员应当容忍批评意见。朱文娜一弱女子,她采写如此敏感的报导所遇困难可想而知。她的报道只要没有“实际恶意”就应免责,如果凡带有敏感性或负面报导而涉及官员或领导,都冠以“涉嫌诽谤罪”,警察就“抓”记者,那么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岂不全被扼杀。
  
  近年来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日益凸现,重庆“钉子户”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都是舆论监督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闻报道是记者和媒体的权利也是职责,记者应当努力让自己采编的新闻报道尽可能去还原真相、接近事实,但我们不能奢求媒体报道全都完美无暇。

  记者不是纪检监察人员,怎么可能件件事事完全真实。某些政府官员却恰恰就利用这一点滥用公权力甚至不惜启动司法权对媒体乃至记者进行发难和控诉,这也直接导致舆论监督环境的恶化。官员对待媒体和舆论应当保持宽容,不该天真地苛求媒体上的信息全部真实,而是完应当善于及时引导、解释和化解。人民公安机关更应当执法为民严格依法办案,切不可随意践踏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做维护官威的工具。
   
  20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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